商標侵權賠償上限擬提至100萬元

2012-12-25 11:15:26    來源:蘭瑞環(huán)球

12月24日,商標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0次會議審議。在加強商標專用權的保護方面,草案引入了懲罰性賠償制度,情節(jié)嚴重的商標侵權行為面臨的法定賠償額上限也將由目前的50萬元提高至100萬元。這是我國商標法的第三次修改。為防止惡意搶注,草案規(guī)定,與他人具有合同、業(yè)務往來關系或者其他關系明知他人商標存在,而將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標申請注冊的,不予注冊。為遏制"傍名牌"等商標侵權行為,草案規(guī)定,將他人馳名商標、注冊商標作為企業(yè)名稱中的字號使用,誤導公眾,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,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。同時,對馳名商標實行個案認定、被動保護原則。馳名商標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,作為處理涉及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進行認定。另外,草案引入了懲罰性賠償制度,規(guī)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、情節(jié)嚴重的,可以在權利人因侵權受到的損失、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或者注冊商標使用許可費的1-3倍的范圍內確定賠償數(shù)額。同時,草案還將在上述三種依據都無法查清的情況下,法院可以酌情決定的法定賠償額上限從50萬元提高到100萬元。

[打印] [關閉] [返回頂部]